基础学院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党支部对党员交纳党费的要求是:一、党员本人亲自交纳,一般不允许别人代交;二、按期交纳,一般按季度交纳,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三、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没有特殊情况和经过批准,不可少交,自愿多交不限。
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标准及其有关规定:
1、凡有工资收入的在职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施工津贴、奖金五项之和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离退休费中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职党员按此文第一条、离退休职工党员按第二条)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15000元以上者,交纳3%.。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7、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交纳党费0.2元。
8、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多少免交党费。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季度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基础学院党总支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