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2017〕43号
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
《太原理工大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经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太原理工大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学校 八项规定 实施细则 通知
《太原理工大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其他干部和教职工党员参照执行。
二、密切联系基层和群众
第三条 实施专题调研制度。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工作部署,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专题调研,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和难点工作的专题调研,每学年至少专题调研两次。调研要有针对性、实效性,要倾听意见、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 实施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和群众制度。校领导每学年至少参加两次所分管部门、所联系学院的集体活动,指导班子建设和工作落实。学校有关部门、各学院班子成员每学年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高级专家和高层次人才至少联系一次,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各有关部门、各学院主要负责人围绕“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生活和愿望需求,解决学生遇到的实际问题。学院党委每位班子成员要至少联系一个党支部、团支部;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联系一个班集体。校、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听课制度,校领导每学年至少听课两次,学院领导应在学年内实现听课全覆盖。
第五条 畅通服务师生员工渠道。实施信访责任制及重大信访案件校领导联系和督办机制,谁分管谁负责。校领导要直接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结合分管工作,每半年接待来访群众至少一次。学校党群、行政特别是教学、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后勤管理等公共服务部门负责人,要负责建立信息收集平台、建账立卡,对师生员工提出的诉求、意见、建议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六条 实施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由各级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在接待师生员工过程中,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位责任人,做到无缝对接、积极联络。对于要解决的问题和处理的事情要限时办结。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实施亮牌服务。各级领导干部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摆放台签,标明干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等基本信息,公布本部门服务指南。
三、精简会议活动
第八条 减少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套开的会议合并套开。用文件、电话、网络等方式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总结交流、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全校性会议逐渐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严格控制全校性会议,每年至少确定10个“无会周”。
第九条 严格会议管理。全校性会议和重大活动,应在年初纳入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安排。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加强会务沟通,分别负责党群、行政系统学校层面会议活动的统筹和审批。未列入年度会议、需临时增加的,实行前置审批管理。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能在小范围研究解决的问题,坚决不以大型会议形式召开。校领导和处级干部按职责分工参加重要会议活动。
第十条 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会议讲话和发言要言简意赅、脱靴去帽、直奔主题、内容实在。会前要加强协调酝酿,充分准备;会议进行中要充分听取意见,凝聚共识;会后要加强督查督办,按照“谁主办、谁牵头负责”的原则抓好贯彻落实,分管校领导要切实履行责任,指导分管部门落实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坚持节俭办会。严格执行各类会议活动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学校的各类会议一般不安排到校外举办,参会人员必须要具有代表性,人数控制在最低限度,尽量节约会议开支;拟在学校外部召开的会议,须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场所范围内举办。会场布置要简朴,不摆放花草、不制作会议背景板;不配发公文包和高档文具,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按需发放;会议用餐为自助餐,一律不饮酒、一律吃家常菜,会间不安排水果、饮品等茶歇。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宴请、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发放纪念品、礼品;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涉外会议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精简文件简报
第十二条 减少发文数量。学校文件处理工作由党办、校办统一归口管理,并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及上级机关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减少党政联合行文。领导同志的讲话,除代表党委或行政对全局性工作作出部署外,一般不制发文件。能以部门发文的,不以学校名义行文;已标注公开发布的文件,一律不翻印、不转发;仅表态性的、无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照搬照抄照转的、能通过电话通知或内部网站发布的,一律不发文。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加快实现公文网络传输和办理。
第十三条 精简简报编发。原则上除学校重大专项活动需要外,各单位不对外发纸质简报,相关部门确因阶段性工作需要,可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编发专项工作简报,提倡发行网上电子简报。严格控制简报发送范围和篇幅,反映重要动态、举措、经验、问题以及意见建议,一般不超过1500字。
五、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及国内公务差旅
第十四条 严格出国(境)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出访活动,严格按照山西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证照集中管理的规定。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在入境后7天内交相关部门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持普通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核销相关费用,不得以学术交流合作或其他出访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随意改变出国(境)行程。及时报告出访情况,出访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报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同时抄送学校国际合作处。出访报告应包括出访国家、团组人员、时间、主要公务和主要成果等。
第十五条 严守出访纪律。严格执行有关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团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不得携带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同行。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核销管理制度,对无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核销,不得核销与任务无关的开支。凡公费出国(境)的团体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有普通护照(因私护照和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特殊情况坚持一事一议,在计划总量中调剂。严禁安排与公务无关的休闲娱乐等活动,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严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做出承诺或者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十六条 规范出差(跨市工作)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和交通费标准。因公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财政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得超标准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因特殊情况超过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流程审批。在太原校区、榆次校区、孝义校区之间异地跨市上班、办理公务,交通费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出差人员住宿标准。省内出差时,校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在大同、晋城、临汾、阳泉、长治、晋中出差住宿费标准为480元/日,其余地区为400元/日;其他人员在大同、晋城出差住宿费标准为350元/日,临汾市为330元/日,阳泉、长治、晋中市为310元/日,其余地区为240元/日。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财行〔2016〕7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规范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标准。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或凭据报销。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三地为每人每天12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适时执行新标准。财政部门和学校对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住宿标准、伙食补助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后,按新调整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规范差旅费管理。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个人不再进行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的,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改进新闻报道
第二十一条 精简会议报道。精简各种会议及活动的报道文稿字数和播报时长。校领导出席的重大会议、活动及参加考察调研等报道,校园网校园新闻文字稿一般不超过1500字,《理工新闻》播出时长一般不超过4分钟。领导出席各种会议活动,除全局性、综合性会议活动外,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或标题新闻。学校领导出席一般性会议、日常性工作一般不作报道。有多位校领导出席的同一活动,只发一次综合消息。提倡一句话新闻。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统筹协调。严格执行《太原理工大学校内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校党委宣传部负责领导、组织、管理全校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新闻宣传工作,提供报道通稿或对稿件把关。校领导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校园网首页信息发布程序及规则,履行相关手续及职责。充分发挥微博、微信、新闻等新媒体客户端的作用,积极拓展新闻渠道,提高新闻报道质量、影响力和社会效果。
七、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车辆配备。按照车辆配备有关规定和相应标准配置领导干部公务用车,不配备轿车以外的越野车等其他车辆。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3年内不得重新装潢。公务用车使用8年以上或达到报废条件的,可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安排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对已购置的车辆,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轿车和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四条 加强使用管理。领导干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外事、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公务用车加油应统一使用公务卡。不得允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因私使用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在太原、榆次、孝义市内主城区公务出行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规范办公用房和资产配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用房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配置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占用、使用办公用房的,须及时腾退。办公用房装修材料不得选用高档材料,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10年内不得重复装修,办公家具的更换必须达到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更换和添置办公家具。
第二十六条 规范用房管理。严格执行《太原理工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学校各单位办公用房面积,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私下交换、变相买卖,或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转让使用权。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不得装修办公用房和配备办公设施,严禁私自或变相改设办公室布局。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1个月内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领导干部退休后,原单位办公用房应当在离岗后1个月内腾退,原单位须按规定及时收回。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场所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二十七条 规范资产管理。严格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资产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更换和添置。资产已达报废年限且无修复价值的,方可申请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工作调动、离职和退休的,要及时移交本人使用的资产,不得继续占用或随意处置。
九、规范公务接待
第二十八条 落实报批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或领导批示)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学校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活动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进行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无接待公函(或领导批示)、接待清单、财务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转嫁、摊派、隐匿、违规报销接待费用,严禁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涉及外事活动接待事宜,按相关规定办理。对外事和涉港澳台等接待活动,遇有对方无公函情况,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可予以接待。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标准。公务接待应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安排食宿,科学合理使用预算内专用经费。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用餐安排原则上应当以自助餐为主,15人以上安排自助餐;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条件的,按照标准安排桌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由学校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场所不准因公务接待搞重新装修、更换设施、新购用品用具等,不准在房间内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不准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同城(六城区)接待不安排住宿。
十、严格领导干部兼职
第三十条 从严规范在企业兼职。担任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的非企业兼职(任职)。经批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兼职类型、兼职时间(届数)、兼职单位及职务等。
第三十一条 从严规范在社会团体兼职。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团体。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不得超过1个。已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且只可兼任1个职务。凡经批准后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在职和退休领导干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任职届满拟连任的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二条 从严规范兼职取酬。领导干部现任和退休后按规定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准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兼职期间,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兼职期间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本人应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属党委(党总支)。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科技成果转化取酬有关规定。学校正职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级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学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
十一、厉行勤俭节约
第三十四条 严禁违规公款消费。严禁违规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严禁用公款组织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联谊活动。严禁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严禁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变相旅游。到外地进行公务活动,住宿就餐费用由本人自行交纳,严禁将相关费用转嫁给接待单位,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和支出进度安排,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学校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大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规范绩效工资。严格执行山西省和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及《太原理工大学计酬不计量奖励绩效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不得发放任何津贴补贴等。
第三十六条 规范加班就餐。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经部门(学院)有关领导批准可安排加班餐。
第三十七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领导干部操办丧喜庆事宜,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不得借机敛财,不得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行为。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向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报告备案(校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报备)。严禁收送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严禁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宴请、分批宴请、少报多请等方式大操大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本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十二、加强纪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 规范网络言行。领导干部严禁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步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禁止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严守廉洁纪律。严禁违规收受年货节礼、红包、礼金、礼品,以及银行卡、购物卡、充值卡、消费卡、会员卡、加油卡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通过提货券、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方式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出入私人会所等规避组织监督的场所。
第四十条 严格请假报备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出省请假报备制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出省,须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其他校领导出省须向学校主要领导请示报批,处级干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请示报告情况要准确,对往返时间、外出地点和事由等要详细表述。
第四十一条 树立良好社会形象。领导干部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不得信教和参加迷信活动;不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教势力妨碍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或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得参加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不得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四十二条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领导干部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严禁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严禁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人事安排。
十三、保证贯彻落实
第四十三条 坚持率先垂范。校领导和中层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模范践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弘扬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以上率下,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第四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校党委、各基层党委和各单位,要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抓落实的职责,每年年初通报上一年度全校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本实施细则情况。组织部门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纳入干部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纪问责。校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本实施细则作为改进作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违反规定的典型问题严肃查处,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通报曝光;对领导干部自身和分管领域出现的问题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十四、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太原理工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